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13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台幣壹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一
項第3行,被告所侵占之行動電話型號「V31」應更正為「
V3I」。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適用法條
刑法: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
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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