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99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丙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45,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併
繳交被告最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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