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99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丙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45,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併
繳交被告最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