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987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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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7,560元,
應繳裁判費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26,13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聲明、事實及理由)及繕本一
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