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207元,應繳
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