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甲○○
送達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越南文或英文譯本乙份。
二、送達證書、開庭通知書(九十二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言詞辯論)之越南文或英文譯本各乙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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