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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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70號上訴人 黃祖熙
楊蓬 黃雅琳 黃雅湘 李錦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駱文正 等人間99年度訴字第17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中華民國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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