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70號上訴人 黃祖熙 楊蓬 黃雅琳 黃雅湘 李錦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駱文正 等人間99年度訴字第17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中華民國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