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使用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 楊美民 被告羅浮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家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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