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4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白富中
被   告  余楊玉英
兼訴訟代理
人      余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
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三項之間,應增加記載一項「原
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記載之「附表一
、二」,應補附附表一、二於原判決之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邱子萍
附表一:
┌──────────────┬───┬──┬──┬────┐
│土地坐落│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
├───┬────┬──┬──┤│├──┤│
│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
│││││││公尺││
├───┼────┼──┼──┼───┼──┼──┼────┤
│臺南市│關廟區│民生││1428│建│101│全部│
└───┴────┴──┴──┴───┴──┴──┴────┘
附表二:
┌───┬────┬────┬─────┬──────┬────┐
│││││建物面積││
│││││(㎡)││
││││├──┬───┤│
││││建築式樣主│樓層│附屬建│權利範圍│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面積│物主要││
││││及房屋層數│合計│建築材││
││││││料及用││
││││││途││
├───┼────┼────┼─────┼──┼───┼────┤
││臺南市關│臺南市關│3層│167.│住家用│全部│
│668│廟區民生│廟區關廟│鋼筋混凝土│85│││
││段1428地│村大仁街│造││││
││號│346巷47│││││
│││號│││││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