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734號
原 告 合康領袖廳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介仁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被 告 梁鴻雄
范琳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