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24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潘國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吉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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