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93號
原   告  陳淑美
被   告  陳雅柔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簡字第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103年3月12日下午1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
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
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自民國(下同)96年5月1日起即與原告的先生即訴外
陳金福 多次各自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在新北市○○
區○○路上某汽車旅館內發生性關係約20次,原告的先生
陳金福並於101年2月5日下午2時許將被告帶至新北市○○
區○○路○○巷○○號4樓住處向原告介紹並坦承雙方有婚外
情關係,當時被告已經懷有陳金福的小孩,被告違背善良
風俗與有婦之夫交往,且被告不知自我檢點,自96年5月
1日與原告的先生不當交往,原告受此不法侵害,以致原
告必須面對家人及現實社會各種壓力,身心均痛苦異常。
後來原告的先生竟也向原告坦承與被告復合並交往,原告
因被告違法行為氣憤難過只能搬離住家,被告與原告的先
生通姦行為,自應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民法第195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等
規定,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向被告請
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40萬元,至於原告雖已撤回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調偵字第2317號妨害家庭
案件之告訴,並不代表原告對被告與原告的先生通姦行為
有宥恕之意思。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原告跟訴外人陳金福結婚後,身為元配每天要忍受先生晚
上十點左右才回家,自己還要孤單獨立地帶著小孩,如遇
週休二日,訴外人陳金福還向原告表達假期裡只有一天陪
原告,一天要自己出去玩,要原告給他自由不要問太多,
這種婚姻在訴外人陳金福無情的對待下,也漸漸的崩壞。
2、在101年2月5日當訴外人陳金福刻意將小孩支開並出門
帶著被告回家,並向原告告知被告即是他外面一直以來的
老婆,也坦承當時被告的肚子有他的親生骨肉,他要照顧
原告及原告當時五歲小孩與被告及被告肚子裡的小孩一輩
子,訴外人陳金福從來不在乎原告的感受,也不尊重原告
的意見,執意要被告及被告肚子裡的小孩。當下的原告十
分震驚,憤怒,難過地一心想死。而後訴外人陳金福的父
親也聽到自己兒子的這段自白,並沒有表示任何的意見,
只有聽到原告說不能接受之後就離開,緊跟著被告的父母
親也來到原告當時的住家並執問原告是誰?原告和訴外人
陳金福有小孩嗎?請問身為元配被 小三 的父母嗆聲,當下
原告的感覺是做錯事的人並不是伊,卻是要承受這樣的痛
苦,原告質疑一個大學畢業有豐富學經歷確能跟一個男生
交往八年多,竟然會不知道對方有老婆及小孩。當下原告
只能求助家人,原告的家人勸原告一定要帶著小孩離開家
裡,因為當時的原告已經失去思考,沒有多餘的想法去想
接下來要怎麼做?事發至今原告無數次求助心理醫師、晚
晴基金會等專業機構,不過只想讓自己意識到生命存在價
值是自己還有原告家人及小孩,在事發之後訴外人陳金福
有到原告家中表明他做錯事,但傷害已造成,且原告對訴
外人陳金福的信任也已徹底瓦解。
3、在原告撤銷對訴外人陳金福及被告刑事告訴後,曾有認真
在思考因小孩還小可能跟訴外人陳金福復合的機會,但後
來訴外人陳金福也告知原告他已跟被告復合交往,身為元
配要死心、放下、成全,這是多麼痛苦及不甘心的決定,
後來訴外人陳金福用不是事實的理由申請判決離婚,更是
對元配一種侮辱,原告想法律有附予婚姻中元配的權利,
原告一定要勇敢堅強努力工作帶著小孩,小孩從小跟著原
告,而且由原告一手帶大,在離婚官司中訴外人陳金福只
想到自己及想要爭取小孩單獨監護權,不管小孩從小跟原
告生活,況且她又是女生,訴外人陳金福不斷用言語刺激
原告,當時的原告痛不欲生,但為了不讓原告的家人及小
孩再為原告傷心難過,原告不斷的打起精神並努力振作自
己,原告相信法律最終還是會給元配應該有的保障。
4、原告跟訴外人陳金福現在也已經判決離婚,而與訴外人陳
金福通姦的被告相對也要負起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事發
當日被告告訴原告,其與訴外人陳金福交往八年多,且每
個月有四萬多元的薪水收入,沒有花訴外人陳金福的錢,
破壞別人家庭的小三說話的態度是那麼意正嚴詞,而為什
麼原告跟訴外人陳金福還有婚姻,況且原告與訴外人陳金
福只是暫時分居,被告還可以這麼光明正大跟訴外人陳金
福回家,甚至跟訴外人陳金福家人見面,這正是原告一定
要對被告提出侵權損害賠償的官司的原因,原告要告訴被
告破壞別人家庭應該要負起應該有的責任,不是說一句不
知道對方有老婆及小孩就要撇清關係。況且今天被告提出
訴外人陳金福是騙她的證據,包括拍婚紗照及合八字這麼
重大的事,原告相信訴外人陳金福的父親也應該知道他們
要計畫結婚的事,原告是96年5月14日跟訴外人陳金福辦
理登記結婚手續,當時訴外人陳金福的父親也在戶政事務
所陪原告和訴外人陳金福登記,因此訴外人陳金福與被告
拍婚紗照及合八字的時間不管是在96年5月14日之前或之
後,訴外人陳金福的父親也應該制止他兒子做這種傷風敗
俗,損人不利己的事。
5、被告也有提出她與訴外人陳金福之間的和解書,所以縱然
被告不斷的提出伊是訴外人陳金福騙的,但被騙是他們感
情上兩情相悅所發生的,況且被告現在也與訴外人陳金福
復合交往,雖然他們的行為有瑕疵、不道德,且破壞原告
原有的婚姻應該有的幸福和諧及我小孩也因此沒有雙親在
旁陪伴她成長的機會,但原告深信現行法律有維持社會秩
序的使命,應該要給予破壞別人家庭、侵害元配權利的人
一些教訓及警愓。
6、被告一直說她並不知道訴外人陳金福有老婆及小孩,所以
伊一直跟訴外人陳金福交往,被告甚至說有跟訴外人陳金
福去合八字及拍婚紗,原告想請問女生跟一個男生交往八
年多,你都不曾想去認識他的父母長輩弟妹朋友嗎?甚至
會側面去了解他的為人處事嗎?被告曾說她是大學畢業工
作經驗豐富,用一句她不知道訴外人陳金福有婚姻關係就
要撇清對原告有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被告的行
為有違常理,原告對訴外人陳金福提出的侵權官司也已經
判決確定,被告是相姦人的身份也要對原告負起侵權行為
的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在103年2月7日時有提出合八字
的影本,在男方主婚欄上有寫著訴外人陳金福父親出生年
的年份,原告與訴外人陳金福結婚是在96年,合八字的資
料上看到時間是99年,可見訴外人陳金福父親也知道訴外
人陳金福與原告已結婚並有小孩,竟讓自己的兒子做這種
重婚的事,對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傷害甚大。
7、被告不斷的提到她不知訴外人陳金福有配偶及小孩所以才
跟訴外人陳金福交往,請問101年2月5日事發之後,被
告應該就知道訴外人陳金福有配偶及小孩,還繼續跟訴外
人陳金福不當交往中,102年4月初原告跟訴外人陳金福
的親妹連絡上,訴外人陳金福的親妹親口告訴我:哥已經
帶被告回去並向她介紹認識了。她並且告訴原告回去家裡
也是痛苦。被告與訴外人陳金福復合交往的事實已經很明
確了,在原告與訴外人陳金福婚姻關係還在時,被告與訴
外人陳金福聯手到當時的住家逼退原告及原告的小孩,甚
至現在也復合交往的關係,作為當時元配的原告除了震驚
,難過,害怕,憤怒以至想尋短的念頭至今仍不斷浮現在
惱中,心裡永遠無法忘掉那天被告及被告的父母侵門踏戶
至當時原告跟陳金福的住家來替他們的女兒主持公道,今
天被告破壞原告的婚姻家庭,被告還是那麼義正言詞,最
終被告與訴外人陳金福還是復合交往,就如訴外人陳金福
的親妹說:「原告與陳金福有婚姻關係時開情詞,被告與
訴外人陳金福就各自相姦及通姦多時,原告被逼離開家裡
,難道被告與訴外人陳金福不會再做通姦的那檔事。」原
告只好向被告與訴外人陳金福提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
任。
8、被告不斷的說不知道訴外人陳金福有配偶才與他交往,一
直說都是訴外人陳金福的問題,原告想一個巴掌拍不響,
況且被告與訴外人陳金福通姦的行為已經是事實,甚至造
成原告一生中身心永遠無法抹滅的傷痛,但原告仍然要堅
強工作才能好好帶著原告的小孩一起渡過這個難關,而被
告與訴外人陳金福已經復合交往,原告對陳金福侵權損害
官司已確定,相對的被告應該負擔起的責任不能用一句「
我不知道」而合理化他們各自通姦及相姦的行為,那法律
如何來維持社會秩序,婚姻家庭怎麼能夠得到和諧。
9、原告的印象在第一次刑事偵察庭中 鄭遠翔 檢察官是如此回
答被告的問題,被告問鄭遠翔檢察官:「我不知陳金福有
配偶也有罪。」檢察官答覆:「有可能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在第二次偵察庭中鄭遠翔檢察官向原告說明,他只有
傳喚原告及陳金福,要原告與訴外人陳金福在此時可以好
好溝通,原告當下心軟對被告與訴外人陳金福二個都撤刑
事通姦告訴,訴外人陳金福也對原告說很感謝原告,當時
原告心軟只想到原告的小孩要有爸爸,不要因此關在牢裡
,但後來訴外人陳金福也很誠實坦誠告訴原告,他已經回
到被告的身邊,訴外人陳金福也向我提出離婚的官司。原
告會向被告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要給被告教訓及警愓
,雖然被告有著豐富的學經歷,但被告的單純無知傷害了
被告所介入婚姻中的元配及小孩,況且被告與訴外人陳金
福又復合交往,被告理當更要負起應有的責任,現在真心
期盼法律能替元配即原告伸張正義。
二、被告則以:
(一)伊根本不知道訴外人陳金福已經結婚,伊是被訴外人陳金
福騙了,還有拍婚紗照要結婚,並有發帖。
(二)伊有去過訴外人陳金福家,有看到訴外人陳金福的祖母,
但是沒有看到過原告,所以伊一直認為訴外人陳金福是未
婚的狀態。
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陳金福係96年5月1日結婚,係夫妻,於
102年12月24日經法院判決離婚,有陳金福及原告之戶籍資
料附於偵查卷及本院卷可參。被告自96年5月1日起即與原告
的先生陳金福在新北市○○區○○路上某汽車旅館內發生性
關係約20次,101年2月5日被告與陳金福向原告坦承雙方有
婚外情關係,當時被告已經懷有陳金福的小孩。自96年5月1
日與原告的先生不當交往,原告受此不法侵害等事實,被告
雖未否認與訴外人陳金福婚外情及發生性關係之事,惟以「
伊根本不知道訴外人陳金福已經結婚」,並無故意或過失等
語置辯。茲應審酌者厥為被告有無故意或過失?
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復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
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
五、本件被告既否認於101年2月5日前係明知訴外人陳金福有婚
姻關係而與其交往,主張前開事實之原告,即應就被告知情
或有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性負舉證之責。經查:
1、被告於檢察官偵訊中有陳述陳金福98年間有給看過身份証配
偶欄空白,而陳金福則陳稱96年間提示舊身分証,被告不知
其己婚,原告於偵訊中亦陳稱:「(陳雅柔當是是否向你承
認他明知陳金福有配偶,而仍與陳金福發生性行為?)我問
他知不知道陳金福有老婆及小孩,陳雅柔說他不知道,我問
陳雅柔沒有看陳金福的身份證配偶欄上面有我的名字,陳雅
柔說看過,身份證是空白的」、「(陳金福的舊式身份證上
配偶欄是否為空白?)是。」、「(是否知道陳金福、陳雅
柔曾拍過婚紗照、合過八字?)我事後才知道,是陳雅柔的
老闆跟我說的。」、「(一般外遇女子,若明知男方有配偶
,是否會拍婚紗照、合八字?)當然是不可能,就是以為對
方沒有配偶才會這樣做。」;此外陳金福亦於偵訊中陳稱:
「(對於陳雅柔、陳淑美所述有何意見?)我不是在98年間
拿身份證給陳雅柔看,而是在我96年間結婚前拿身份證給陳
雅柔看,因為我當時拿的是舊式身份證,舊式身份證上的配
偶欄的確是空白的。」、「(你的意思是,陳雅柔明知你有
配偶,而仍與你交往?)不是,我婚後陳雅柔就沒有懷疑過
我的婚姻狀況。」、「(陳雅柔不知你有配偶,是否如此?
)陳雅柔不知。」,被告亦稱:「(是否曾經懷過陳金福之
孩子?)是,在我知道陳金福已婚的那天就將還孩子拿掉了
」(均見於板橋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2296號卷第29、30、
31頁筆錄)。
2、又原告所聲請之證人陳金福到庭於10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具結證稱:(問證人與被告至與原告結婚時,認識多
久?)「應該三年有。我是先認識原告,在結婚前也有與被
告交往。原告與被告的工作地點並不相關,互不認識。我與
原告結婚時,並沒有告知被告,應該說兩造都不知道對方與
我交往。」「我從101年2月5日我向原告坦承婚外關係時,
我當天先去原告處請求原諒,之後,我也有去被告處請求原
諒,之後兩造都不願意見我,後來再過一陣子之後,我有與
被告取得聯絡,聯絡契機是被告當時懷有我的小孩,但是我
跟被告講說這個小孩實際上我原則上不可能要,如果被告堅
持留下來,可能會被原告告,後來,被告的媽媽或者是老闆
,我不清楚是誰,就是有人有打電話來告訴我被告的小孩子
拿掉了,同時告知我不要在跟被告聯絡了,後來我與原告進
行妨害家庭的偵查程序。所以被告並不知情,101年2月5日
之後也沒有再跟被告有所聯繫交往。」、「我一直與被告保
持聯絡,一直到與被告婚姻結束才跟被告在一起。」等語。
(見本院10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是難以認為被告於
101年2月5日前明知訴外人陳金福有婚姻關係而仍與其交往
,被告所辯,堪信為真實。
3、由上述可知,①証人陳人陳金福証述,證人與被告至與原告
結婚時,認識應該有三年,証人雖是先認識原告,在結婚前
也有與被告交往。原告與被告的工作地點並不相關,互不認
識。証人與原告結婚時,並沒有告知被告,兩造都不知道對
方與証人交往。而兩造對於証人雖是先認識原告,在結婚前
也有與被告交往。原告與被告的工作地點並不相關,互不認
識。証人與原告結婚時,並沒有告知被告,兩造都不知道對
方與証人交往部份亦未爭執。②被告亦辯稱有給看過身份証
配偶欄空白,証人亦証稱是在96年間結婚前拿身份證給陳雅
柔看,因為我當時拿的是舊式身份證,舊式身份證上的配偶
欄的確是空白的。③原告於偵訊中亦陳稱:「(陳雅柔當是
是否向你承認他明知陳金福有配偶,而仍與陳金福發生性行
為?)我問他知不知道陳金福有老婆及小孩,陳雅柔說他不
知道,我問陳雅柔沒有看陳金福的身份證配偶欄上面有我的
名字,陳雅柔說看過,身份證是空白的」、「(陳金福的舊
式身份證上配偶欄是否為空白?)是。」。勘信被告係原告
結婚前即與証外人陳金福交往,証人96年間結婚前拿身份證
給陳雅柔看,証人當時拿的是舊式身份證,舊式身份證上的
配偶欄的確是空白的,原告與被告的工作地點並不相關,互
不認識,被告抗辯對原告及証人已結婚之事不知情,應可採
信。
4、被告抗辯:伊有去過訴外人陳金福家,有看到訴外人陳金福
的祖母,但是沒有看到過原告,所以伊一直認為訴外人陳金
福是未婚的狀態等情。而原告亦未否認於陳金福並於101年2
月5日下午2時許將被告帶至新北市○○區○○路○○巷○○號4
樓住處向原告介紹並坦承雙方有婚外情關係之前,並未知悉
或見過被告之本人。
5、被告復以:伊根本不知道訴外人陳金福已經結婚,伊是被訴
外人陳金福騙了,還有拍婚紗照要結婚,並有發帖等情。而
依常情若知悉對方已婚,顯少有拍婚紗照要結婚,並有發帖
之情。而原告於偵訊時亦陳稱事後知道陳金福、被告曾拍過
婚紗照、合過八字,且是陳雅柔的老闆跟原告說的等語。另
原告亦陳稱一般外遇女子,若明知男方有配偶,是否會拍婚
紗照、合八字?當然是不可能,就是以為對方沒有配偶才會
這樣做。
6、況,被告亦稱曾經懷過陳金福之孩子,但在知道陳金福已婚
的那天就將還孩子拿掉了。証人陳金福亦証稱被告的媽媽或
者是老闆,我不清楚是誰,就是有人有打電話來告訴我被告
的小孩子拿掉了,同時告知我不要在跟被告聯絡了,101年
2月5日之後也沒有再跟被告有所聯繫交往。
7、被告以伊根本不知道訴外人陳金福已經結婚,伊是被訴外人
陳金福騙了,另於101年4月10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請求損
害賠償新台幣100萬元,之後於該院達成調解,由証人陳金
福分期給付被告共新台幣30萬元,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該
院101司他調字第76號損害賠償案卷在卷可參。
8、綜上所述,被告以伊根本不知道訴外人陳金福已經結婚,伊
是被訴外人陳金福騙了,被告並無故意或過失應為可採。此
外,原告並未能舉証被告知情或有何故意或過失。而如前開
說明原告既負有舉証責任,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自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9、至於,自101年2月5日至原告與陳金福經法院於102年12月24
日判決離婚確定之前,被告與陳金福均否認有交往,而原告
亦未能舉証証明被告仍有與陳金福交往之情。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400000元,於法即乏依據,其訴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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