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傷害案件(刑事判決案號: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一三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一三號判決處拘役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九月十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滿前即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更犯毀損及傷害案件,經本院簡易庭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四一號分別判決處拘役二十日、有期徒刑二月,經被告上訴後,本院合議庭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五號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二年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美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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