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貳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欄應補充:「‧‧並有姓名代號對照表、嘉義市衛生局尿水中麻醉藥品委託檢驗報告書、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一九三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七九號簡易判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記錄表、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簡列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以及吸食器二個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