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利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戊○○被告甲○○
丁○○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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