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56號抗告人即被告 林玟瑞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涉犯傷害等罪,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所為羈押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所犯之罪均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不得駁回。另原審裁定認被告前有逃亡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然實則被告收受民國(下同)99年7月27日之傳票,因當日需至診所就診,妻子於是傳真給檢察官請假,且該日之前幾日及8月份被告另有其他案件開庭,只因當初確定檢察官確有收到請假單,因而未到庭,並非有逃亡之可能。綜上所述,被告所犯均為輕罪,且已羈押四個多月,就本件訴訟而言,被告從未有任何恐嚇原告之言詞,對於傷害原告之行為也已真心悔悟。原告稱被告將妨害其出庭等語亦非事實,再者被告尚有雙親及幼子須撫養,雙親之住所亦為固定住所,聲請裁定准予具保或限制住居云云。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1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再者,有無羈押被告之必要,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而對被告實施人身強制處分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而羈押者,更以防範被告再犯,具預防性目的,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林玟瑞於偵查中經檢察官發布通緝,始由警逮捕歸案,已有逃亡之事實;且其在偵查中曾由檢察官諭命以新臺幣一萬元交保候傳,卻未能順利具保,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等情,已經原審裁定於理由欄三、㈡詳加說明,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9月16日中檢輝偵孝緝字第3371號通緝書、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90032279號通緝案件移送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聲請書附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辯稱其曾傳真檢察官請假並無逃亡之意圖云云,然卷內並無任何被告請假紀錄可為佐證,被告此部分抗告理由自屬無可採取。
(二)原審法院詳閱全案卷證,並訊問被告林玟瑞後,認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論述之事證、告訴人楊庶梅之指述、診斷證明書等,足認被告觸犯傷害與恐嚇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林玟瑞自與告訴人楊庶梅在98年8月13日結褵後,於短短四個月內,即多次毆打告訴人成傷,而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迨告訴人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後,被告猶未知警省自制,仍多次違反保護令,對告訴人持續為傷害、騷擾,甚至強制性交之犯行,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起訴書數份在卷可憑,本件顯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傷害犯罪之虞,已經原審裁定於理由欄三、㈠、㈢詳加說明,經核並無不當。抗告人雖主張其所犯均為輕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抗告人既經原審法院認定顯有反覆實施同一傷害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訴法第114條第1款但書之規定,法院仍得考量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抗告人執上開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