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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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全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2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張喬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昭柏 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3年4月15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