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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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妮芷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執聲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妮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妮芷(下稱受刑人)因犯藥事法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至4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
2月,而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及受刑人聲請狀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罪時間在民國106年9月6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犯罪時間在106年7月10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犯罪時間在106年7月10日;如附表編號4為犯藥事法罪,犯罪時間在107年3月12日,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淑芳【附表】┌─┬───┬─────┬────┬─────────┬─────────┐│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毒品危│有期徒刑1│106年9│臺灣新北│107年8│臺灣新北│107年10│││害防制│年9月│月6日│地方法院│月9日│地方法院│月8日│││條例之│││107年度││107年度││││共同販│││訴字第29││訴字第29││││賣第二│││5號││5號││││級毒品│││││││││未遂│││││││├─┼───┼─────┼────┼────┼────┼────┼────┤│2│三人以│有期徒刑6│106年7│臺灣新北│107年11│臺灣新北│108年3│││上共同│月│月10日│地方法院│月30日│地方法院│月4日│││詐欺取│││107年度││107年度││││財罪│││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887號││1887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1│106年9│臺灣高等│108年5│臺灣高等│108年6│││害防制│年6月│月7日│法院107│月14日│法院107│月7日│││條例之│││年度上訴││年度上訴││││販賣第│││字第3405││字第3405││││三級毒│││號││號││││品未遂│││││││├─┼───┼─────┼────┼────┼────┼────┼────┤│4│藥事法│有期徒刑8│107年3│臺灣高雄│108年10│臺灣高雄│108年11││││月│月12日│地方法院│月22日│地方法院│月12日││││││108年度││108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884號││884號││├─┼───┴─────┴────┴────┴────┴────┴────┤│備│編號1至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