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聲明人 楊詠賢 聲明人 周文瀚 被繼承人 姚萬霖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楊詠賢、周文瀚為被繼承人姚萬霖之女婿,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10年2月21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2月21日死亡,聲明人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女婿等情,業據聲明人等提出之聲明人戶籍謄本與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查核無訛,堪予認定。是以,依前揭規定,顯見聲明人等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而聲明人等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是以,本件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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