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 竹東 小字第8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訴訟代理人 李盈萩
被 告 陳柏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有戶
籍謄本可參,準此,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