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禎國 即國盛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
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應徵調解
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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