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何慧英
       薛平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2月9日中分二警偵字第010000035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慧英、薛平鳳意圖得利與人姦淫,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何慧英、薛平鳳分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1月31日16時25分許、同日16時45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街○○○號蜜雪兒汽車旅館之601
室及506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分別與成年男客 胡峯瑜
葉俊二 姦淫,代價各為新臺幣2,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何慧英、薛平鳳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胡峯瑜、葉俊二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查獲,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巡
劉登學 製作之職務報告書1份、現場紀錄表、現場各2份
、照片7幀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
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
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
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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