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234號
原 告 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惠瑜
訴訟代理人 何昱奇
被 告 吳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台中市○○路○○○號15樓之18房屋之所有權
人,為世華金融大樓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法有
繳交管理費之義務,詎被告竟積欠自民國(下同)99年1月1
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之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6,620元
尚未繳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台中市西區區公所函、管理費繳交管理辦法、
管理費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會議紀錄、建物謄本、存證信
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
間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
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
費6,620元,以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