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01號
原   告 聚合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麗容 發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0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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