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64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明杰 即明凰室內裝潢工程行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簡武祈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64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而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為2萬9,647元(貳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計算式:3,645元+2萬6,002元=2萬9,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工程法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