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20號上訴人 戴貝珍
戴知言 戴陳秀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106年度醫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戴貝珍、戴知言、戴陳秀代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1,930,000元及1,500,000元,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30,160元及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