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0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國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申健強 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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