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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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3號聲請人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表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許長渝
張哲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家任間請求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或補繳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