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水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水波因犯賭博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水波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賭博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有誤載及缺漏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且均已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件附卷可稽。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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