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嘉賢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嘉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嘉賢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