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1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敏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2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敏玉犯如附表所示之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敏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明定。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4罪,業經本院先後判刑如附表所
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之聲請狀存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4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
如附表編號6至14之罪,曾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時間,集中於105年7月間,其犯罪手法相似;另所犯持有及施用毒品之時間,集中在104年9月至105年7月間,其犯罪手法相近,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104年12月15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6月29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8月2日│高雄地檢105│││危害│7月││訴第742號││訴字第742號││年度執字第│││防制│││││││10930號│││條例││││││││├─┼──┼────┼───────┼───────┼──────┼───────┼──────┼──────┤│2│毒品│有期徒刑│104年9月25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6月29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8月2日│高雄地檢108│││危害│7月││訴字第436號││訴字第436號││年度執更字第│││防制│││││││2529號│││條例││││││││├─┼──┼────┼───────┼───────┼──────┼───────┼──────┼──────┤│3│毒品│有期徒刑│104年9月26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6月29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8月2日│高雄地檢105│││危害│5月,如││訴字第436號││訴字第436號││年度執字第│││防制│易科罰金││││││10869號│││條例│,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毒品│有期徒刑│105年7月12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2月29│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2月29│高雄地檢106│││危害│8月││訴字第1991號│日│訴字第1991號│日│年度執字第│││防制│││││││1496號│││條例││││││││├─┼──┼────┼───────┼───────┼──────┼───────┼──────┼──────┤│5│毒品│有期徒刑│105年7月29日│本院106年度審│106年3月7日│本院106年度審│106年3月7日│高雄地檢106│││危害│8月││訴字第11號││訴字第11號││年度執字第│││防制│││││││3303號│││條例││││││││├─┼──┼────┼───────┼───────┼──────┼───────┼──────┼──────┤│6│毒品│有期徒刑│105年7月11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6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7月10日│高雄地檢107│││危害│7年8月││字第214號││字第214號││年度執字第│││防制│││││││7817號│││條例││││││││├─┼──┼────┼───────┼───────┼──────┼───────┼──────┼──────┤│7│毒品│有期徒刑│105年7月13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6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7月10日│高雄地檢107│││危害│7年8月││字第214號││字第214號││年度執字第│││防制│││││││7817號│││條例││││││││├─┼──┼────┼───────┼───────┼──────┼───────┼──────┼──────┤│8│毒品│有期徒刑│105年7月14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6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7月10日│高雄地檢107│││危害│7年8月││字第214號││字第214號││年度執字第│││防制│││││││7817號│││條例││││││││├─┼──┼────┼───────┼───────┼──────┼───────┼──────┼──────┤│9│毒品│有期徒刑│105年7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6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7月10日│高雄地檢107│││危害│7年8月││字第214號││字第214號││年度執字第│││防制│││││││7817號│││條例││││││││├─┼──┼────┼───────┼───────┼──────┼───────┼──────┼──────┤│10│毒品│有期徒刑│105年7月15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6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7月10日│高雄地檢107│││危害│7年8月││字第214號││字第214號││年度執字第│││防制│││││││7817號│││條例││││││││├─┼──┼────┼───────┼───────┼──────┼───────┼──────┼──────┤│11│毒品│有期徒刑│105年7月29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6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7月10日│高雄地檢107│││危害│7年8月││字第214號││字第214號││年度執字第│││防制│││││││7817號│││條例││││││││├─┼──┼────┼───────┼───────┼──────┼───────┼──────┼──────┤│12│毒品│有期徒刑│105年7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6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7月10日│高雄地檢107│││危害│7年8月││字第214號││字第214號││年度執字第│││防制│││││││7817號│││條例││││││││├─┼──┼────┼───────┼───────┼──────┼───────┼──────┼──────┤│13│毒品│有期徒刑│105年7月14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6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7月10日│高雄地檢107│││危害│7年8月││字第214號││字第214號││年度執字第│││防制│││││││7817號│││條例││││││││├─┼──┼────┼───────┼───────┼──────┼───────┼──────┼──────┤│14│毒品│有期徒刑│105年7月16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6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107年7月10日│高雄地檢107│││危害│7年8月││字第214號││字第214號││年度執字第│││防制│││││││7817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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