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侯振山 被告 蕭尊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朴交簡字第5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