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智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睦易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84號),本院馬公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睦易應知日本動漫影片「K-ON!輕音部第一季及第二季」,為著作財產權人即告訴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現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且可預見其所重製、公開傳輸之前開影片檔案置於網路空間,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不特定人,得以藉此下載、重製前開影片,而侵害前開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自民國99年2月間某日起,在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居所,利用個人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帳號「00000000」登入其設於「無名小站」之部落格(網址:http://www.000
000.00/00000/00000000)後,將來源不明、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之「K-ON!輕音部第一季及第二季」之影片檔案,上傳儲存在前開網站個人部落格內,並張貼影片標題,供不特定人點選影片名稱後下載觀覽上開影片檔案,而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公司告訴被告許睦易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許睦易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侵害著作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102年5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契約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102年度馬簡字第76號卷第5頁至第6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莊茹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