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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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488號聲請人 徐翊傑 法定代理人 徐連欵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徐翊傑及第二順位繼承人 徐秀吉 、徐連欵之印鑑證明,並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陳報聲請人徐翊傑之生母 徐惠鈴 ,是否有不能行使親權之情事。
(三)陳報徐秀吉、徐連欵是否與聲請人徐翊傑同住。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