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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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陞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陞汶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朱陞汶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0年8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0年10月27日、100年12月28日分別裁定自100年11月3日、101年1月3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年3月1日再次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所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核與卷內證據相符,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罪嫌重大,且考量被告先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又於本院訊問時自承有需要就會竊盜,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另審酌為保全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並預防被告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於101年3月1日當庭裁定被告應自101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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