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 劉進發
劉芳枝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自被告 劉恩 同
劉芳村 李進雄 李明忠 李清泉 劉坤生 劉慶瑞 劉炳乾 劉杉池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鎮鳴 被告 劉登順
劉進谷 劉進興 劉獻菖 劉碧蓮 劉郭月見 劉振輝 劉武郎 劉昆 和 劉永隆 劉陳瞭 劉福川 劉殷誠 劉 王金象 劉科良 劉正雨 劉謝阿客 上1人訴訟代理人劉鎮鳴被告 劉益欽
劉清吉 劉原佑 即 劉及財 之繼承人 劉原宏 即劉及財之繼承人 劉炳燿 劉水盛 劉茂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本院認有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為鑑定,並命原告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測量費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