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 劉進發
劉芳枝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劉自被告 劉恩
劉芳村 李進雄 李明忠 李清泉 劉坤生 劉慶瑞 劉炳乾 劉杉池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鎮鳴 被告 劉登順
劉進谷 劉進興 劉獻菖 劉碧蓮 劉郭月見 劉振輝 劉武郎 劉昆劉永隆 劉陳瞭 劉福川 劉殷誠王金象 劉科良 劉正雨 劉謝阿客 上1人訴訟代理人劉鎮鳴被告 劉益欽
劉清吉 劉原佑劉及財 之繼承人 劉原宏 即劉及財之繼承人 劉炳燿 劉水盛 劉茂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本院認有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為鑑定,並命原告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測量費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蔡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