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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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如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諦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8年度建字第24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8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岳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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