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助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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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囑託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助字第1號聲請人甲○○
原住南投縣原居南投市上列聲請人因管訓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院駁回決定(九十七年度審賠字第一號),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提起覆審,亦遭駁回(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四三四號)。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並囑請本院代為送達決定書正本,惟查聲請人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志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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