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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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
66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3年2月11日12時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之犯罪事實,因與本院93年度訴字第534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而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7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透明結晶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076公克,含包裝袋1只),有該院98年12月25日草療鑑字第0981200162號鑑定書
1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