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9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乙○○聲請人甲○○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92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759號過失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孫金樑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乙○○、聲請人甲○○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丁○○及兼法定代理人丙○○願各連帶給付聲請人乙○○、甲○○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元整(當庭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乙○○、甲○○願意原諒相對人之行為,同意給予其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乙○○、甲○○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相對人丁○○撤回對於聲請人乙○○、聲請人甲○○之告訴;聲請人乙○○、甲○○撤回對於相對人丁○○的告訴。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彭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