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五九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 伍萬陸仟 陸佰玖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鈞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原繳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七萬八千七百十五元,嗣退還溢收費用二萬二千零二十五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五萬六千六百九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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