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宥姍 即 黃鈺芳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至108年7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二、請說明每月支出電費高達新臺幣(下同)1,603元、手機電話費高達2,500元之必要性。
三、請說明每月支出醫療費1,040元之必要性。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2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已入不敷出,不足之處如何支應,倘經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又將如何履行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