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庭莉鄭翠萍林鄭翠萍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提出租賃契約書、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之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足供釋明聲請人於106年8月至108年7月間間必要支出之證據。
三、請陳報聲請人於108年1月至7月間之收入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薪之情形,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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