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蕭鵬飛 被告 傅志翔
廖瓊儒 傅漢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