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590號聲請人即聲明人甲○○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乙○○(亡)上列聲請人即聲明人聲明對於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之繼承權拋棄書,且該繼承權拋棄書所蓋印文皆須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二、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該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須為拋棄繼承或不限定用途,且該繼承權拋棄書所蓋之印文皆須與印鑑證明相符。
三、按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聲請人 趙靖博 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 趙雲龍徐晨曦 應釋明同意該聲請人為拋棄繼承行為,對於該聲請人有何利益之處,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與債務明細與佐證資料)以證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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