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29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葉懿慧
被 告 靳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戶籍遭遷至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
,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