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黃谷新 發支付命令,
經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