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劉建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甘萬發 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1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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