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劉建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甘萬發 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1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