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20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素華 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請求撤銷被
告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投保之保險所
為之有償行為及請求國泰人壽應將保險金返還予被告,經查,被
告截至民國106年11月17日於國泰人壽之保單解除金為新臺幣(
下同)11萬5,8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1萬5,8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
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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