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聲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聲字第00015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主文應如何記載)。二、所欲保全之證據為何,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完,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