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617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非訟代理人 高千雅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債務人 吳明玳 住臺南縣○○鄉○○村○○街000巷00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借款新臺幣29,405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